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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方面面谈张婉贞败诉

1998-10-30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张捷 我有话说

对这一结果,东城区房地局的桂延龄先生说了4个字:合理合法。张婉贞的代理律师方扬则是态度坚决:尽管举步维艰,但法律这条路我们会走到底,决不后退半步。方扬介绍:上次开庭审理后,他曾向法院递交了一份陈述意见。希望再次公开审理,因为那次审判“很多问题没审查清楚”,法院没采纳。他说这个案子关键的是“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只是其中涉及到的一个事实。然而东城法院没有严格按照审判程序对被告单方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法庭提供的全部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审查。一个明显的证明就是:开发公司在当初审判时仅提供了三份相关文件,然而北京市高院1995年发布的106号文即《关于审理和执行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举证部分,已明确规定: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当要求被告提供相应的14份证据材料。三份显然不够,而且这三份在他看来还都是“或违法或无效的”。他说按照规定,一审庭审时被告若不能出示全部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就该百分之百败诉了。

审判长孙运东随后接受了各方记者采访。对于判决书中有“要求对其使用的土地给予作价补偿于法无据”的内容,有记者发问:“法律也没明确规定对私房土地使用权就不给补偿啊!”审判长答复:“不补偿,无依据,有政策,1982年北京落实私房政策时有文件规定:只落实房产权,不落实地产权。”记者随即追问:“后来国家法规对私房主的土地使用权有很明确的确权规定,这该怎么看?”审判长说:“那就绕到名词上了,学术界有学术界的解释,法院不解释。”记者最后再问:“那么法院方面是否认为张婉贞有土地使用权呢?”审判长对这个问题未明确回答“是”或“否”,只说“土地在使用中,但能不能得到补偿是另一个概念。”

据审判长介绍:从1990年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房屋拆迁一直是行政诉讼的大头,涉及私房的尤其多,审判长认为:拆迁时只对私房主有进行产权调换的说法,这就是国家已经在政策上放宽了。从他个人的审判实践来看,拆迁人在对私房主进行安置时基本都做了比较宽松的拓宽安置,“张婉贞才三户,统共安置了多少房啊?”他说。然而张婉贞也并未得到安置的楼房产权,这该怎样看?审判长认为:是否实施产权调换也要双方自愿,张婉贞的平房是作价补偿,不是产权调换。平房如何作价,北京市是有明确规定的,不能将私下交易的价格拿来套评估价格。那么安置到丰台是不是太远?审判长认为:从北京目前的规定来看,属于边远地区的通常是指门头沟和燕山一带。审判长充满信心地表示:我个人认为,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丰台角门一带也会逐渐完善起来的。

众多在窗外聆听了宣判的群众显然对这一结果不太满意。宣判结束后众人围在法院大门内外久久不散,不时有人语出激昂。30岁的李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认为现在的拆迁法规是制约北京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最大障碍,“现在的商品房不能买”。他说:“比如你新买一套楼房或四合院,花的那个钱土地使用权其实也包括在里面了,可就给你一个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权证。赶明儿一个通告,拆迁了,按现在的拆迁法规不认同你的土地使用权啊,不就给你一个砖瓦混凝土的补偿吗?有这么个拆迁法规在这儿,谁敢买房?”他还对目前一种“降低拆迁安置费用以把北京过高的房价降下来”的说法提出疑义;认为这是单方面的一厢情愿,这种说法本身就体现了一种不平等,“不能因为想保证一部分人的利益就随意侵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他打了个比方:“比如我想攒辆汽车,想省点钱,就去抢去偷人家一个汽车轮子来安上,行吗?”他最后的提议是:北京市明年元旦施行的新的《土地管理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像这种情况对土地使用权给予适当补偿了,这是很有现实意义的。应该考虑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新《土地管理法》的衔接程度,真正制订现实可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新法规,向广州上海学习,“同在一片蓝天下,总不会有不同的法律吧。”

一位先生表示对张老太太的勇气很感钦佩,“作为一个北京市民,我真感到惭愧。其实我们老百姓不反对拆迁,但要求公平。”

胡捷告诉记者,自从他的案子见报后,家里来电来信无数,每天从早上九十点钟起,来访的都有四五拨。有提供证据的、通报信息的、打探情况的,对于审判结果他也曾心存希望,不过今天的失望也是意料中事。他们已做好了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的准备。当然那时可能他们已被强迁了,他说:“我们可以服从,但对我们的财产、权利一定要有个交待。”

记者随后到东城区大格巷探访了这件案子的主角,83岁的张婉贞老太太。家人怕老太太受刺激,没让她出庭。胡捷告诉她:“奶奶,咱们败诉了。”老太太一脸平静:“败诉就败诉吧,咱们接着来。”她告诉记者,自己已经在这儿住了六七十年了。谈到强迁,她说:“让我们上哪儿就上哪儿,不过我绝对不交房本,不签字。”问她是否去过丰台,老太太说:从来没去过。神态间掠过一丝迷茫,好像那是个很遥远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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